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北京公布5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中新经纬7月28日电 “北京市场监管”微信号28日消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食品安全、假冒知名品牌“傍名人”“搭便车”等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民生领域,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佳华恒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防腐剂食品及商标侵权案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佳华恒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防腐剂食品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蛋黄软饼(椰奶口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3”、蛋黄软饼(蔓越莓口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2”,均高于保准指标“≤1”,该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及该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又查,2022年4月29日,天津市太师来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蛋黄软饼商标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生产及销售记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产品对比照片等证据材料,经审核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侵犯了天津市太师来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防腐剂超标会对人身健康造成危害,长期大量摄入甚至可能导致急慢性中毒。本案对于当事人食品安全、商标侵权不同领域的违法行为同时查处,充分体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理念,大大提高了执法效能。市场监管部门提示食品经营者要树牢诚信经营理念,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严格依法依规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3月31日13时50分,其在吧台经营的饼干标注到期时间为“2023-03-31 11:45:50”,已超过保质期2小时5分钟。又查,上述饼干名称为“冷冻咖啡配点”,贮存条件为-18℃以下保存,解冻后保质期为48小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饼干已解冻后超过48小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一旦超过期限,食品可能发生变质,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风险会大大增加。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视前线(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19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视前线(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假借“央视”名义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舞台展演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其擅自使用“央视”名义举办艺术展演活动,命名为“央视‘桃李杯’青少年艺术盛典”,活动项目包括舞蹈、器乐、表演、声乐和美术等类别,面向全国招生并由各地代理商在当地组织比赛,最终由当事人在北京承办总展演活动。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对外宣传展演活动,宣传中带有“央视”“中央电视台”字样,并出现了央视“CCTV”标志和办公场所照片。2022年6月17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刊登文章《2021央视桃李杯青少年艺术盛典》,文中有部分演出现场照片的背景板上写有“央视桃李杯青少年艺术盛典”字样,为参赛人颁发的奖杯及证书封面均写有“央视桃李杯青少年艺术盛典”字样。经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认定,其从未组织、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央视“桃李杯”青少年艺术盛典。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社会上各类少儿才艺大赛名目繁多,一些假借“央视”名义举办的山寨才艺大赛存在虚假宣传、管理混乱、兜售奖项、牟取暴利等问题,不仅加重了学生和家长负担,也破坏了教育生态。对此,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竞争执法和品牌保护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规竞赛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水案
2023年6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刘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水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6月15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后,会同公安机关对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小东流村一居民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处存放有汾酒、青花汾酒、老白汾酒、贵州茅台、茅台镇酱香白酒、国窖1573等品牌白酒。经汾酒、茅台生产厂家工作人员当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茅台假酒360瓶、知名品牌假酒29箱,及其他包装材料、加工工具等,货值金额73.5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涉案商品案值较大,涉嫌构成犯罪,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销售假冒名牌酒水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酒品时,应到商场、大型超市等有销售资格的营业场所购买,选购时认真查看酒类品名、产地、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原料信息、防伪信息等相关标识内容,谨防上当受骗。
五、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佐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3年6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佐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3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涉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8日接受某农业服务中心委托,代理“洋溪贡米”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9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洋溪贡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经核实,当事人提交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志》复印件所记载的关于“洋溪贡米”的内容与国家图书馆馆藏的上述书籍中所记载内容不一致,国家图书馆馆藏上述书籍并无“洋溪贡米”的记载。经查,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部分段落文字存在字体大小、字符间距不均等、行间距大小不一、文字倾斜、段落边缘排列不整齐等明显差异,系伪造所得,属于虚假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规范经营。本案的查办有力惩治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打击与规范相结合,通过指导约谈等方式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从严查处、震慑商标代理不法行为,优化商标代理行业发展环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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